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三)
——聚焦投资者保护,共筑资本市场法治防线
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
2017年8月26日,飞乐音响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欧陆注册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于是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全国首例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案——东方金钰案
2021年4月20日,何某等三名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退市金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经深圳中院审理查明,赵某作为东方金钰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身兼该公司董事长、总裁,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授意指使公司副总裁杨某等人,通过虚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等方式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诱使投资者何某高位买入东方金钰公司股票,致其损失严重,因此何某诉请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10/common_lis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