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四)
——聚焦投资者保护,共筑资本市场法治防线
一、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胜诉案——恒康医疗案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投资者,拉抬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2013年7月,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共获利51,621,068元,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580,000元。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二、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旗下子公司融资,需政府征收某大厦作担保。10月,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负责大厦评估事务,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林某钦,要求将初评6000多万元的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协商后确定不超8000万元,由该公司总公司承接评估。
该公司中标后,林某国按曾某溶等人要求,指示戴某泉编造数据调高价格,出具7882.1万元评估报告,公司未经严格审核便通过。2021年1月,市政府依此报告征收大厦,补偿7825万元。经鉴定,大厦实际价值3840.4155万元,评估报告造假致国有资产受损。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国作为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资产评估对市场交易、资源配置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委托人高额评估诉求,借用资质出具虚增价值报告,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法院依法惩处,体现对财会监督领域违法犯罪 “零容忍”,彰显司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10/common_lis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