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二)
——聚焦投资者保护,共筑资本市场法治防线
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
2018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涉及货币资金、存货、营收等14项错误,其中2017年货币资金多计299亿元。2018年12月,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确认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2016年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2017年虚增299.4亿元,2018年虚增361.9亿元。这使康美药业成为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案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就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违约,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五洋欧陆注册立案调查。经查,五洋欧陆注册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五洋欧陆注册在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骗取了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10/common_list.shtml)